丹東為養老服務立法 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王盧莎報道 4月14日,丹東市正式發布《丹東市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梳理提煉了近年來養老服務政策制度的好做法好經驗,同時聚焦解決老年人“急難愁盼”問題。
《條例》于去年11月28日由丹東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今年3月26日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計9章72條,從7個方面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以及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康養結合服務、扶持與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條例》明確,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按照養老服務合同約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緊急救援、康復護理、精神慰藉和文體娛樂等服務……不得有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接受政府、社會和服務對象的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服務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將依法依規處置,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責編:閆尚
審核:徐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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