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加樁難過“物業關” 看如何破局

制表 隋文鋒
本報記者 于雅坤 劉樂
引子
喜提新能源汽車,想安裝充電樁卻難過“物業關”,這是不少業主曾遭遇的經歷。記者從省法院獲悉,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大幅增長,一段時間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物業公司因不配合業主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而被業主告上法庭的案例。
小小充電樁背后,關系著廣大車主的權益,關系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推廣,關系著國家綠色低碳政策的落實。在這些案例中,涉事雙方存在哪些爭議?物業公司緣何拒絕出具證明,依據何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
理念與標準之爭
等了15個月,大連市民朱先生終于在今年3月給自家車位安上了充電樁。
“終于”二字背后,是為了一紙“物業同意安裝”的證明材料,他與物業公司的官司一直打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為大連市首個通過二審終審判決完成個人車位加裝充電樁的案例。
市民在固定車位上加裝充電樁,需要經過準備材料、申請用電、現場勘察、建設施工、裝表接電等程序。其中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車位使用證明、購車證明、物業同意證明等。朱先生就卡在“物業關”,導致充電樁遲遲沒能安裝。
“國家現在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行業,相關文件也明確要著力推進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工作。我認為,小區物業有義務協助業主安裝充電樁。”一審法庭上,朱先生拿出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2年印發的《關于推進物業管理區域充電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表達自己的訴求。
通知中提到“全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響應政府部門要求和業主充電需求,依法依約積極配合居民個人、供電企業等開展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活動,不得無故阻撓,不得擅自設置門檻……”
“小區地下車庫的防火單元建筑面積不能達到國家標準,一旦充電樁發生火災,可能會波及更大范圍,如果我們為其出具證明材料才是違反相關規定、未盡到自身義務。” 小區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拿出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明確規定:地下車庫或高層車庫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平方米。該小區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滿足當時的消防驗收要求,但是沒有達到安裝充電樁的標準。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技術標準》是2019年發布的,大連市關于完善對停車及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的相關文件是2021年下發的,該小區于2020年9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審查明該小區的消防驗收沒問題。
一邊是大力發展新能源、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向上態勢,一邊是“技術標準”下言之鑿鑿的安全隱患,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如何破解這“樁”難題?
從義務與權利破局
“合議庭評議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應該是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為車主出具同意在其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證明,物業公司是否有權自行認定‘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而直接拒絕履行配合義務。”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賈春雨表示。最終,二審支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物業公司為車主出具同意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至于案涉車位是否符合充電樁的安裝條件、案涉車位具體應如何安裝充電樁,應根據供電企業勘察結果依規進行判斷,并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監管,物業公司不得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為由直接推脫為業主出具證明。
面對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對物業公司堅持的《技術標準》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技術標準》中提到的‘地下車庫或高層車庫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平方米’有一個前置條件——是針對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小區物業自行認定不符合《技術標準》并拒絕配合,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的二審辦案法官張錢介紹。
二審法官查詢獲悉,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政務咨詢”中,對于竣工于《技術標準》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是否可安裝充電設施,有所回復——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滿足該標準的其他條款,且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等停車庫其他相關標準要求時,可安裝充電設施。
此外,二審法官還查詢了人民法院案例庫,類案均支持了業主的訴求。
事實、證據、判例發出一致“聲音”,因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物業關”為何難過?
今年1月24日,這場爭論終于結束,但案例暴露出的“車位加樁難過‘物業關’”現象引發關注和討論。
無獨有偶,沈陽市鐵西區某小區業主李某也遇到過類似的事兒。李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并計劃在其購買的車位上安裝專用充電樁。然而,在報裝的過程中,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需召開業主大會為由拒絕出具同意安裝證明。
李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已與開發商簽訂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獲得了車位的長期使用權,想在自家車位安充電樁,為什么還得征得全體業主同意?一怒之下,李某將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業主作為案涉車位的長期使用權人,有權申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設施,物業公司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按照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給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據地下車位租賃協議約定,業主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且產權單位鐵西區人防辦明確表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不反對業主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以此拒絕缺乏依據。
關于物業公司主張安裝充電樁需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問題,法院認為,李某對案涉車位享有長期的專屬使用權,安裝充電樁時因布設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侵害了其他業主的權益,故法院對物業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文件。
連日來,記者分別以業主和租客的身份咨詢了多個小區物業公司,同時隨機采訪了數位新能源汽車車主,未遇到被物業公司直接拒絕的情況。
一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新能源汽車剛剛上市階段,由于對政策不了解、對職責不清楚,加上會考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確實在配合業主方面存在消極態度。現在會為車主提供方便,同時也會圍繞安裝后使用安全以及明確充電設施安全責任與車主簽訂安裝承諾書。
物業應滿足業主的合理需求
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2016年7月25日,國家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在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慮,甚至僅因怕麻煩而設置障礙。”省法院立案二庭庭長劉少方表示,雖然目前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是否出具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沒有明確約定,但面對不斷發展的現實生活,物業公司應當不忘物業企業的服務宗旨,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盡量滿足業主提出的正當合理需求。
在劉少方看來,物業出具同意書僅是安裝充電樁的環節之一,具體能否安裝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勘察。因此,物業公司在專門機構得出結論之前將其拒之門外,有違服務宗旨,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裝充電樁后,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應肩負起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不當行為、安全隱患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
記者了解到,2022年以來,大連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物業公司拒絕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引發的訴訟案件大約有10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均判決物業公司向原告出具同意證明材料。
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此次判決為契機,向大連市物業管理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明確物業公司的職責邊界、規范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答復、暢通救濟渠道等審判中發現的物業服務問題,為群眾創造優良的新能源汽車使用條件。
大連市物業管理協會表示,近日已發出《關于積極配合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工作的倡議書》,并將依托“物業糾紛調解中心”及行業專家資源,建立快速響應機制,積極化解矛盾。
此外,記者從國網供電相關部門獲悉,用戶在提出個人充電樁報裝申請時只需出具身份證,其他材料在供電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勘察時提供即可,勘察人員現場核實,確認報裝材料無誤、現場施工條件具備、無安全隱患后,便可正常施工。
責編:齊志揚
審核:徐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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